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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Qcoin、Dicoin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imtoken苹果闪退 2023-01-17 05:12:41

随着“互联网+”理念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已经渗透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各种“代币”或“虚拟货币”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从长期以来,以航空公司、银行、电商平台为代表的各大服务商纷纷在网站推出各种形式的消费点,到网络游戏虚拟可以兑换各种游戏道具的Q币等货币。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由七大部门联合发行的“代币”都非常受欢迎。 无论是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行业,大量的市场主体都在尝试用不同形式的“虚拟货币”圈地而非法定货币。 那么,这些形式多样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究竟如何呢? 杨春宝律师团队将在下文分别阐述。

Q币

提到“虚拟货币”,很多年轻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网络游戏中用来兑换各种游戏道具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腾讯早前推出的Q币就是主要代表之一。 据腾讯介绍:“Q币是对电脑用户在腾讯网站上使用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进行统计的代码,它不是任何代币票,不能用于除此以外的任何增值服务。”腾讯官网 商品或服务 Q币可用于购买腾讯所有包月服务、游戏道具和优惠券,Q币只能用于兑换腾讯直营的产品和服务,不能兑换现金、转账交易,或腾讯系统外的产品和服务”。以上介绍概括了Q币的定义和特点,即:首先,Q币是通过充值获得的,但不是代币,不能兑换现金或转账交易;其次,Q币只能用来兑换腾讯直营的产品和服务;再次,Q币不仅可以用来兑换游戏道具和优惠券,还也可兑换腾讯所有包月服务。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在一定范围内直接或者间接购买的。比重,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示的虚拟兑换工具”及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其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结合腾讯对Q币定义及运营的说明可知Q币的合法属性应该是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虽然Q币不仅可以用来兑换游戏道具和优惠券,还可以兑换所有腾讯包月服务,本次延长使用不实质影响其作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合法属性。

与此相关,除了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外,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还经常推出用户在游戏中通过虚拟货币兑换的游戏币或在游戏中通过比赛获得的积分(即游戏中存在的货币)。程序)。 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可用于购买游戏中的其他物品。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将此类虚拟道具定义为“游戏币”,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和游戏币这两种兑换工具在游戏中往往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前者主要是使用法币直接或间接购买游戏的增值服务和道具; 后者主要用于兑换游戏中的其他道具。 虚拟货币可以兑换成游戏币,但游戏币不能兑换成虚拟货币。” 显然,游戏币不是虚拟货币,而是一种虚拟道具,是网络游戏研发公司开发的作为游戏内容的虚拟道具,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通知同时规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于用户通过法定货币直接购买的虚拟物品(游戏币),具有兑换其他游戏道具、游戏币或游戏运营商提供的增值服务功能的,公司可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游戏,其法律属性不再是虚拟物品,而应该被定义为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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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比特币和Q币的区别,直接为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销售业务的,应当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请; 为用户之间提供各类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应当申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业务。 实践中,大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大多采用集团化经营管理。 多个独立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同属一个集团母公司,资金链相互衔接,业务互补。 因此,可能存在同一集团的独立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分别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活动。 对此,执法部门将在监管中强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深度衔接,将关联公司纳入统筹监管。

丢硬币

Dicoin是滴滴出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积分。 滴滴出行在其积分商城中对滴滴的定义如下:“滴滴是滴滴用户使用滴滴出行各类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的统计代码,不是任何代币票。 优惠券不能用于滴滴增值服务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关于滴滴币的获取和使用,滴滴商城公布的积分规则规定:“用户通过完成【滴滴奖励任务】可以获得滴滴币; 点击积分商城首页【赚取Dicoins】按钮即可查看积分。 可参与【迪币奖励任务】,根据任务说明完成指定要求,即可获得“迪币奖励”;“迪币可用于兑换旅游券,也可用于兑换丰富的商品积分商城和参与抽奖等”。此外,积分规则还规定:“如无特殊活动,滴比不支持账户间相互转换。”从上述积分规则可以看出, DiCoin可以在滴滴出行积分商城兑换优惠券、产品和参与抽奖活动,不能通过现金购买获得,也不能流通和交易。因此,虽然滴比的名字中有“币”,但不是虚拟货币,而是滴滴出行运营主体为增加用户粘性而推出的奖励积分。

类似的积分还有各大电商平台、银行、航空公司在各自网站上推出的不同名称的积分。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积分不是用户用现金购买的,而是通过使用商家的服务、完成特定任务、在网站上消费等方式获得的; 积分不能流通和交易,只能用于兑换自营网站或平台上商户和/或合作商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从积分的获取方式和用途可以看出,积分是市场主体为促进用户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提高用户活跃度和忠诚度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 它本质上是一种促销行为。 对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应当事先明示积分获取方式、积分有效期、可以获得的购物折扣。”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积分的相关规定也散见于其发布的关于促销行为的相关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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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部分公司发行的积分只能用于兑换公司自营网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部分公司推出的积分也可用于兑换公司自营网站提供的积分。公司运营的平台。 其他商户和/或其合作商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根据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后者因涉及平台网站运营,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前者网站为自营,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需备案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如前所述,在网络游戏中,也有一种积分——游戏积分,但游戏积分与以双币为代表的消费积分是有区别的。 正如《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所述:“目前,市场上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消费虚拟货币,赠送游戏积分,积分可以兑换网络游戏服务(包括游戏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或发行公司提供的实物”,该积分是用户用法币购买虚拟货币后按一定汇率获得,可以be 交换和发行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包括游戏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本质上是游戏运营公司对虚拟货币销售的打折,其本身与虚拟货币并无区别。此外,在网络游戏,还有一种游戏积分,不能兑换网络游戏服务(包括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 由出版商或其他公司提供,但只能交换小型实物。 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认为,“不认定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但可以作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的促销活动。” 关于上述两种不同游戏点的定义,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经营管理的规定》《关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的通知》,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比特币和Q币的区别,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意见也持相同立场。

比特币

比特币的概念最早由中本聪(化名)于2008年11月1日提出。2009年1月3日,中本聪挖出第一批50枚比特币。

根据比特币项目在其网站上给出的对比特币的定义:“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能够实现一种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点对点支付网络,由它的用户没有中央机构或中介。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很像互联网的现金。比特币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出色的三式簿记系统。” 从比特币网络运行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由一堆复杂算法生成的特殊解,网络上的用户通过大量的计算(所谓的“挖矿”,比特币网络共设计了 2100 万个特殊解决方案),经过网络上大多数用户的确认,将会产生新的比特币。任何可以上网的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接收比特币,没有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识别用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总结道比特币的主要特征,即:“比特币有四个主要特征: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无地域限制 l 限制和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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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正式推出以来,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合法性持不同看法:首先,承认比特币为法定货币,以德国为代表:“2013年8月,德国政府承认其合法性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被视为一个合法的记账单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1];二是通过立法宣布比特币为非法,禁止其交易和使用或其他方式;其三,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虚拟货币或虚拟财产或虚拟商品或期货,并不禁止其交易和使用,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这一立场。无论各国政府有何不同看法,更多越来越多的国家呈现出以各种方式将比特币纳入监管体系的立法趋势,以日本为例:2016年5月,J 日本通过了数字货币监管法,其中将比特币定义为财产。

在我国,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表示,比特币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根据上述定义,我国政府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比特币;定义比特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的法律属性,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网站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但鉴于去年中国盛行的ICO融资活动和投机活动,以及随后的非法金融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代币,将代币发行融资定性为“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募集资金的非法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和优惠券,非法发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筹款、金融欺诈、金字塔计划和 o 其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强调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由于比特币被定义为一种代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销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比特币自然是被禁止的。在重申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的同时,通知进一步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合法之间的兑换tender, token, and 'virtual currency'.”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这基本上否定了在中国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易虚拟商品的可能性。

[1] 参见 %E6%AF%94%E7%89%B9%E5%B8%81%E5%9C%A8%E5%90%84%E5%9B%BD%E6%88%96%E5%9C %B0%E5%8C%BA%E7%9A%84%E5%90%88%E6%B3%95%E6%80%A7#cite_note-2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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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在现行立法体系下,比特币等类似“虚拟货币”已被定义为代币而被取缔,而通过登录、消费打赏等多种方式获得的迪克币等积分则被视为一种推广手段,受制于推广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本质上是唯一具有合法可能性的“虚拟货币”。 此外,大量市场主体相继在其网站上推出“虚拟货币”,可以在消费者或用户之间流通和交易。 若非持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需现金购买,存在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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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春宝律师。 执业23年,是上海最早的70后资深律师。 杨律师被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评选为“中国百位杰出律师”之一,并获得“中国TMT律师奖”、“中国并购律师奖”等多项殊荣由金融月刊。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大成上海办公室TMT事业群负责人。 出版《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实战与案例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实战实战》、《赢在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完整操作指南》等12部专着过程”。 杨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与基金、TMT、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邮箱:chambers.yang@dentons.cn

陈鑫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具有优秀的英语和日语沟通能力。 主要从事公司、投资并购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邮箱:xin.c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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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梁托管律师

杨春宝律师,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3年,是上海最早的70后资深律师。 杨律师连续被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评选为“中国百位优秀律师”之一,并荣获“中国TMT律师奖”、“中国并购律师奖”等多项专业奖项》,财经月刊。 亚太法律500强成员,多年被Asia Law Profiles推荐,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大成上海办公室TMT事业群负责人,中国促进会调解员国际贸易/中国国际商会中央调解员。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年保送,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 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1)。

出版了《企业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实战与案例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实践》、《致胜资本:公司投资、并购、融资、私募股权、上市法律政策适用书》、《致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与流程完整操作指南》、《创业投资法律手册》等12本专着。

专业法律服务方向为:公司、并购、投融资与基金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